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父即相對人甲○(民國0
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年齡已屆八十歲,於九十四年間,已有年老失智現象,雖經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前經鈞院以九十五年度禁字第四四五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甲○之配偶即聲請人之母早逝,相對人並未再娶,故無配偶,其父母亦已死亡,並為戶長,故無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指定監護人,且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僅剩其妹 李鄭幼 (原名: 鄭氏幼 )及四名子女 鄭堦得 、乙○○、 鄭淑莉 、 鄭又菊 ,是故,禁治產人甲○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五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子女鄭堦得、乙○○(即聲請人)、鄭淑莉、鄭又菊等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五年度禁字第四四五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相對人之親屬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
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子,前曾向本院聲請宣
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九十五年度禁字第四四五號裁定在卷可憑。
㈡其次,本件禁治產人甲○已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三等親內旁
系血親尊親屬,而其同輩血親亦僅剩其妹李鄭幼(原名:鄭氏幼)一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親屬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由此已足見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人數顯不足五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
員,揆諸首述規定,依法洵屬有據。爰就前揭聲請人所列甲○其餘親屬即其子女鄭堦得、乙○○(即聲請人)、鄭淑莉、鄭又菊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至於李鄭幼(原名:鄭氏幼)乃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待本院更為指定,併此敘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方佩文附表:
鄭堦得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三十巷十三號十五樓之二鄭淑莉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一樓鄭又菊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