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32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林麗「珍」亦或林麗「鈴」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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