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序茂科技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對於本件之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