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複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被告中港亞洲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14號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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