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維雄具保人何美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美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董維雄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何美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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