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98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