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7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862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7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