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42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第三人 鄭三發 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立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乙紙為憑。查第三人之不動產因逾期雖已執行並拍定,惟其獲償之分配款,尚不足受償債權金額,有鈞院97年度司執字第56030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531,
463元整,並自民國98年5月9日起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