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42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期限
自93年5月10日起至100年5月10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月,利息按年息2.355%計算,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4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