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九七年度審訴字第二八四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4月7日97年度審訴字第28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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