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莊顏錦菊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 陳秀義 上列被告陳秀義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2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