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郭曉慧
被   告  盧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九如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雖主張還款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云云,惟依原告
所提出借據並未有此約定,原告上開主張核屬無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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