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36號
上 訴 人 曹明政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張哲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