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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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告合一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發
一、原告與被告丙○○、乙○○、甲○○、精彩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