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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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錦樹
魏妁瑩陳國華右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楊迺伶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