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