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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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
送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二C被告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