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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