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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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