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億元折合銀元陸拾陸億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億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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