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曹育維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月21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018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育維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4時4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號對面公園,吸食強力膠,其
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6條第1款規
定,爰依法移送裁處等語。
二、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8,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6
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吸食足使人產生幻覺之強力膠,業
據其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堪認其所
為已該當社維法第66條第1款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前
開違犯情節,及被移送人雖為國中肄業之人,惟有毒品前科
,其對吸食強力膠之危害不能謂為不知,卻不能自制等一切
情事,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此外,被移送人吸食剩餘之強
力膠殘渣及包裝袋已遭其丟棄而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
存在,自無從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經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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