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蔡宗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 陸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