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0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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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3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董芳蘭 (原名紀董芳蘭)
       宋俊雄
       廖世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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