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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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VUVANTHANH(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VUVANTH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UVANTHANH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併注意及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