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2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計2年8月確定,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10日,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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