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志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丙字第6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刑法修正後一罪一罰之新制,獨對所犯施用毒品部分有欠公允之處,按照新法實施以來,如犯5次販賣毒品行為,判刑時分別各判15年,計75年,定其應執行刑大約為16至18年,又如犯竊盜案,縱犯行高達數百次,每案各判刑8月,總計刑期高達上百年,定應執行刑大約5至6年,惟施用毒品6次分別各判1年2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卻是6至7年,其待遇何止天壤之別,不公之處昭然可見。又販賣毒品係屬高度之犯罪行為,施用毒品則屬低度行為,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顯然違背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殊為明確。懇請撤銷原裁定,給予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一個公平合理之裁定及悔過向上之機會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之罪,其主刑經原審依序量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而抗告人所犯數罪,其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8年9月,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3月,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抗告人先後犯有施用毒品、贓物、竊盜等罪,考量抗告人所犯罪數、罪名,權衡審酌抗告人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提及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主張原審有違公平原則等云云;然查個案之犯罪情節並不同,且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亦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而主張平等或公平原則之適用,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8月1次│├────────┼──────────┼──────────┼──────────┤│犯罪日期│98.10.25~99.02.04│99.03.02│99.03.03~99.04.1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55號│1334號│第48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11號│99年度易字第379號│99年度易字第3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10│99.06.17│99.06.18│├─┼──────┼──────────┼──────────┼──────────┤│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11號│99年度易字第379號│99年度易字第3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0│99.06.17│99.06.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733號│1962號│19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1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次││├────────┼──────────┼──────────┼──────────┤│犯罪日期│99.03.19│99.04.11│99.04.1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81號│第778號│345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98號│99年度訴字第612號│99年度易字第84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09│99.09.30│99.09.08│├─┼──────┼──────────┼──────────┼──────────┤│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98號│99年度訴字第612號│99年度易字第8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4│99.09.30│99.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2797號│3085號│第4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10月1次│││├────────┼──────────┼──────────┼──────────┤│犯罪日期│99.03.10~99.04.0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07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9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11│││├─┼──────┼──────────┼──────────┼──────────┤│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丁股另有多案同時定刑││備註│第550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