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竣(原名張偉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其於民國100年3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2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
3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