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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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丙○○、甲○○、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