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90號聲明人丙○○
乙○○甲○○戊○○壬○○庚○○辛○○丁○○癸○○上聲明人聲請對於被繼承人己○○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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