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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