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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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院乃於民國97年3月2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周素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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