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3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胡詩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88元,及自民國(下同
)95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違約金15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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