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29號上訴人 鄭光志 被上訴人 吳雨婕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29號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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