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斌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斌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斌松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4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於99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1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9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