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美秀 即玄霞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