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寬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269號)及移送併辦(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74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寬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7月18日借提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崑字第921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賴建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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