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王從武
被   告  古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又係代辦汽車貸款之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9條之規定,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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