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47號
原   告  黃佩珊
被   告  陳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現住台
北市○○區○○○路○○號9樓之2,此有台灣銀行函覆之通
訊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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