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3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7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7年6月9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