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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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