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趙傳周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 簡春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育佩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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