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29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華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陳永華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有重建行為,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