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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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蔡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尹貞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5,95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安定鄉港子尾754地號:99年公告土地現值(下同)3,200元x面積1,145平方公尺(下同)=3,664,000元;安定鄉港子尾755地號:3,200元x629=2,012,800元;安定鄉港子尾753-1地號:3,200元x921=2,947,200元;安定鄉港子尾753-2地號:3,200元x1,689=5,404,800元;安定鄉港子尾753-3地號:3,200元x10=32,000元;安定鄉港子尾753-5地號:3,200元x19=60,800元○○○鄉○○段○○○○號:13,945元x616.15=8,592,211.75元○○○鄉○○段○○○○號:6,800元x
39.45=268,260元○○○鄉○○段○○○○號:6,800元x173.75=1,
181,500元○○○鄉○○段○○○○○○號:9,540元x48.99=467,364.6元○○○鄉○○段○○○○○○號:14,816元x44.21=655,015.36元,合計共^25,285,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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