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 莊英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憶晴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