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 游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君達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訴訟代理人 林晉丞
鄭亨偉
參加人 游本田 兼訴訟代理 游勝雄
參加人 游本圳
游勝雄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
參加人 游金雄 訴訟代理人 游凱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三樓協商室試行調解,兩造及參加人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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