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蔡清章 被告 黃尹貞 被告 洪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訴之聲明所列舉各筆土地之土地謄本到院,已供核定裁判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出之訴狀,未據提出上開資料,致無法核定裁判費用。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