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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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楷荃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楷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楷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3月1日訊問時,雖否認販賣毒品犯意,惟坦承交付毒品予 陳盈文 、 吳順興 之犯行,惟其販賣毒品之事實,有證人陳盈文、吳順興等人之證述、監聽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又被告復自陳其與證人均熟識,且依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其等連絡頻繁,被告與證人所述情節既有未合之處,被告與證人自有串供之虞,且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2年3月1日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2年6月
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改口坦承犯行,足認犯嫌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0次,該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並無固定職業及妻小之牽掛,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故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且被告所涉販賣毒品之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以其需要照顧行動不便之母親為由請求不延長羈押,雖引人同情,惟此和延長羈押與否要無關連,自非可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