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3號原告 陳麗玲 上列原告陳麗玲與被告 陳信嘉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補正書狀繕本各1份。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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