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林軒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同意由聲請人林軒慧為監護人,利害關係人 林蘭馨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蓮茹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及同
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