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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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 張鳳如 被上訴人 陳繼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家煜